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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0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要求以及《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新的要求,国家密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最新举措,要求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对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和评价提出了改革方向。《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也明确提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43条,主要内容包括中期评估、项目变更、项目撤销、项目终止、验收内容、验收程序、验收结论、结余资金处理、逾期未申请验收情形处理、监督检查、对一般和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不配合资金追回行为的处理等。

三、主要特点

(一)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资金使用异常和合同书(任务书)实施异常的项目加强监管。对于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且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事前资助类项目,主管部门开展中期评估工作,明确评估要点及其结果运用。

二是严肃验收管理。强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相关票据、合同等进行留痕管理,以避免同一支出事项重复用于市级财政资金项目申请或者验收。对逾期未申请验收的项目,在逾期之后仍可以提出验收申请,但在提出验收申请之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主管部门终止项目,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相应处理。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处理方式。对于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过程和验收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明确了监督要点以及第三方机构履行受托工作时的纠错机制。

四是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科研领域学风作风建设。《管理办法》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评审专家、受委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对不配合收回财政资金的行为明确了处理措施,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二)规范业务流程

关于项目变更程序。项目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者报备。对需要批准变更的情形,主管部门一般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关于项目撤销程序。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其孳息。

关于项目终止程序。《管理办法》规定了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的情形,规定了资金追缴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

关于项目验收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方式主要为三种,即材料审查、集中答辩和现场核查。在出具验收结论前,增加了“材料补充”环节,保障验收材料的齐全,以便验收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未达到验收“通过”或“结题”标准的,主管部门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逾期未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管理办法》在验收结论中增加“结题”。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一是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二是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

四、其他说明

关于验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和验收操作指引,将在验收申请指南中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