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由本市负责管理、验收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施;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与验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出具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验收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
(四)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
(五)与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履行以下事项:
(一)对项目组、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和伦理等承担科研主体责任;
(二)按照合同书(任务书)、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三)项目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或者报备;
(四)配合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或者整改报告,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
(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六)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受主管部门委托,或者具有相应职能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规范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施;
(二)根据过程管理和验收要求,配合主管部门制订过程管理和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三)及时汇总专家组过程管理和验收意见,分析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
(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过程管理和验收评审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对已签订合同书(任务书)所规定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即项目验收前的过程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资金使用异常和合同书(任务书)实施异常的项目,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第九条 对于资助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且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事前资助类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中期评估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中期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研发情况、项目组成员在岗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条件、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科研诚信、安全、伦理情况等。
第十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
中期评估情况符合合同书(任务书)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结果为合格,主管部门拨付剩余款项,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
中期评估情况未达到合格的,结果为限期整改,主管部门暂停拨付剩余款项,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后合格的项目,主管部门拨付剩余款项。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经主管部门评估后认为整改无效的,视情况终止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做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工作发生调动,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该项目申请指南的申请条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和科研条件,且应当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
(三)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确需变更设备费,且设备费预算变更超过30%或者改变设备品目的;
(四)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被迫延迟,确需申请变更实施期限的(延期单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总时长不超过原项目实施期的一半);
(五)其他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主管部门可以主动或者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调整合同书(任务书)相关指标、实施期限等,减轻或者免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项目组主要成员发生变更;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且设备品目不改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变更不超过30%;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且不超过特定预算科目控制限额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的预算科目调整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如需组织专家论证等,可以延长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变更申请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原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三)撤销事由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提交的撤销项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时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其孳息。项目撤销后,原合同书(任务书)不再执行。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五)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六)不遵守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未履行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实施、规范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失信联合惩戒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
(九)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终止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予以协助,确定资金追缴额度,并且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终止通知的要求及时上缴相关款项。
第三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下列项目组织项目验收:
(一)事前资助的项目;
(二)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市相关规定需要验收的项目。
已撤销或者终止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内容包括学术、技术及经济等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合规性,和科研过程规范性等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以业务系统的状态显示“已受理”为准)。
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以批准文件为准。
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实施总结报告和科技报告;
(三)专项审计报告或者经费决算表及相关收支凭证;
(四)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主管部门在验收申请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可以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一)资助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适用于材料审查验收,经过专家审核材料、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评价意见;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适用于集中答辩验收或者现场核查验收,组织专家召开专门会议,经过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询问、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评价意见。
(二)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
技术专家一般为3人或者3人以上的单数,财务专家至少为1人。
验收专家应当依照项目验收规定,科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
验收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参照适用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三)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综合专家验收评价,作出项目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列出材料清单,由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10日内补充,并且轮候下一批次验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材料补充机会。
每个项目有一次补充材料机会。
第二十五条 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
(一)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1.按期按质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4.其他验收不通过的情形。
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的验收结论,参照国家和广东省项目验收结论下达。
第二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应当指出需要整改的原因,由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下达整改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逾期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相关票据、合同等进行留痕管理。
第二十八条 验收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孳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对经整改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并提交退款凭证。未按要求退回的,由主管部门追回;
(三)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提交退款凭证外,主管部门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
第三十条 超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期限仍未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继续提出验收申请,但在提出验收申请之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按照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理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主管部门终止项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主管部门将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的考虑因素。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过程管理和验收过程中收到有关项目的举报、信访,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核查:
(一)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三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可以下达整改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终止所涉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项目拨款、限期整改,终止项目,更改验收结论等处理措施。
对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
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的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过程管理和验收存在问题的,主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撤销相关结论等处理措施。
整改未达到要求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主管部门不再委托该第三方机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
(一)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二)在项目实施、检查、变更、撤销、终止或者验收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四)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五)同一支出事项重复用于市级财政资金项目申请或者验收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情节较轻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且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按照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理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最长五年内不予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符合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实施联合惩戒: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检查、变更、撤销、终止或者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情节较重的。
国家、广东省对相关严重违规行为有处理决定的,从其决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回财政资金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催告,催告无果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财政资金。在退回财政资金之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
第四十条 在过程管理和验收中,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视情况撤销专家组成员已作出的相关结论,重新组织相关评审工作。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资料、偏袒特定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违规参与评审、干扰验收成果和结果、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工作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人员对所获取的项目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擅自拍照、录像、拷贝、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成果的,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5〕267号)同时废止。
合同书(任务书)实施期到期,但在本办法生效后申请验收或者接受主管部门处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国家、省、市对人才专项、重大项目、深港澳项目、高等院校稳定支持等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对过程和验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